沒盡謹慎義務 必負法律後果

發佈時間: 2014/10/31

沒盡謹慎義務 必負法律後果

佔領行動持續,關於佔領人士及行動發起人的敏感消息和報道都很多,爭議亦多。最近留意到法律上有個「謹慎義務」(Duty of care)的概念,熟悉法律的佔領行動發起人需要重新審視一下自己的責任。

沒有盡「謹慎義務」是導致「疏忽」的其中一種情況,那是指,當有人估計到對其他人造成影響、滋擾甚至危害時,卻不去處理問題,不去控制事態發展,而導致對其他人造成影響及傷害時,他便要負上法律責任。

英國曾有個煤礦,附近設蓄水池,水池損毀,水浸山腳村落,造成破壞。村民告上法庭,煤礦公司辯稱,指是「天意」,但不被法庭信納。法官認為,既然煤礦公司設個蓄水池在村落附近,就應預計到有潛在危險,它就像隻綁着的魔鬼,別以為可以永保安全,而公司並沒有盡其謹慎義務,避免水浸為患,故判該公司要負上法律責任。

「佔中」發起人初期強調和平非暴力,但事態發展至今,暴力場面時有出現,他們沒有在情況瀕臨失控時加以制止,反而任之由之,一再縱容,又託詞說是群眾自發,行動發起人無法控制得到,難免會被抨為「推卸責任」——不予以制止、不加以控制是因為他們要的是支持者,那怕那些是不聽號令、漠視法紀的激進分子。

「疏忽」這個概念在現代法律裏仍在發展中,「疏忽」的種類仍未可在現實適用的情況全部列出來。英國司法界權威阿特金勳爵曾發表侵權法上的「鄰居」理論(又稱相關性理論),他說:「你應當採取合理、謹慎(的措施),以避免從事能被合理預見到可能傷害你鄰居的行為或過失。」

他說的「鄰居」是指「與個別人士的行為緊密相連以及直接受該行為影響的人。」在蓄水池水浸山腳村落的故事中,「鄰居」是指村民;在今時佔領行動中,「鄰居」是指受到聲稱「和平非暴力」佔領行動影響的全部人,包括:商戶、職業司機、商販、相關僱員等等。佔領行動發起人沒有制止有關情況發生,就必須負上法律責任。我們建議發起人盡早籌款,以備賠償予受影響人士。

1972年513保釣示威,當年學生口號為「謹守秩序,嚴防破壞」,維持秩序的糾察,會分隔開示威人群與中環希爾頓酒店地舖的玻璃。

當年的學生都知道,以示威手段去表達訴求是神聖的,如被破壞的行為玷污,便會失去其純潔的本質。當年學生有訴求,但卻守法地進行不合法的集會與示威行動,盡力盡其「謹慎義務」。當年不唸法律的學生都懂得,而今天的法律學者卻未見懂得,原因何在?

法庭、大律師公會、警方都已經一再強調霸街阻路違法,影響、滋擾他人,但是佔領人士依然故我,發起人又沒有盡其「謹慎義務」的責任,他們都必會負上法律後果。

(本欄逢周一至五刊登)

撰文: 石老師工作室 敢批評,提意見;求共融,齊築福。
欄名: 為理發聲